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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委会各科室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管委会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管委会对政府信息发布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按规定程序审查后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及时向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制作好的信息电子文档、文本文档和《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发布审议(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和备案,统计信息科协助对信息的上网公开工作。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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